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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上诉改变管辖权有哪些条件

一审后上诉改变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及相应条件:

基于管辖权异议上诉

 
  • 提出主体及时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一般为被告。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 15 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受诉法院不予审查。
  • 异议成立条件:需证明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例如不符合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或者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要求等。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若一审法院并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可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管辖权转移导致的改变

 
  • 上级法院提审35 :
    • 前提条件:下级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但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提审。
    • 具体情形:包括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下级法院审理有困难;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受诉法院或其工作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等情况。
  •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 前提条件: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具体情形:同样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重大性等因素,如案件的法律适用难度大、社会影响广泛等,需要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和专业能力来更好地处理案件。
  • 上级法院将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 前提条件:上级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 具体情形:案件相对简单,由下级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且需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批准。

基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形

 
  • 专属管辖:如果一审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一审已经结束,当事人也可在上诉时提出管辖权问题,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例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一审法院并非上述法院,当事人可据此上诉改变管辖权。
  • 级别管辖:若一审法院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败诉后可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根据案件标的额及相关规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但却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可就级别管辖错误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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