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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 目的不同
    • 管辖权转移:主要目的是为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级别管辖进行适当的调整,通常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平衡审判任务和审判资源,或者是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复杂、特殊的案件。例如,对于一些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法院可能将管辖权从下级法院提上来,以保证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
    • 移送管辖:目的是纠正管辖权的错误行使,将案件移送到真正有管辖权的法院,确保诉讼程序在正确的法院进行。比如,本来某案件应该由 A 法院管辖,但由于立案时的误解,错误地由 B 法院受理,B 法院发现错误后就会将案件移送给 A 法院。
  2. 主体关系不同
    • 管辖权转移:发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纵向的管辖权变更。上级法院可以决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或者下级法院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提审自己管辖的案件。例如,基层法院可以将自己受理的复杂、重大的案件报请中级法院审理。
    • 移送管辖:通常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是一种横向的移送。例如,同一地区的两个基层法院之间,如果发现案件受理错误,就会进行移送。不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与管辖权转移的性质不同。
  3. 适用条件不同
    • 管辖权转移
      • 上级法院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往往是因为案件具有复杂性、重大性、敏感性等特点,如涉及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或者涉及新类型法律问题的案件等,需要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和专业能力来更好地审理。
      •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情况,通常是下级法院认为自己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干扰,或者案件难度超出了自己的处理能力,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等。
      • 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一般是考虑到案件相对简单,下级法院能够胜任审理工作,并且交给下级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开展审判活动。
    • 移送管辖:适用的条件主要是法院发现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另一个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这可能是因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等方面的规定导致的错误受理。例如,根据地域管辖规定,合同纠纷应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受理法院发现自己不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法院。
  4. 程序要求不同
    • 管辖权转移:是一种法院内部主动调整管辖权的方式,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批准程序。例如,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审理案件,上级法院要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提审;上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也需要报请上级法院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
    • 移送管辖: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要将移送的情况告知当事人。移送的法院需要作出移送裁定,接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必须受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5. 对案件的影响不同
    • 管辖权转移:由于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调整,案件的审判级别发生变化,审判资源、审判程序和审判标准等方面可能会因法院级别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上级法院的审判程序可能更加严格,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更加权威,这对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 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管辖权错误,案件在同级别法院之间移送,理论上审判资源、审判程序和审判标准等相对比较稳定,重点是将案件送到正确的管辖法院,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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