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存在以下区别:
概念及适用情形不同
- 移送管辖:
-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 适用情形:主要适用于法院立案受理时因失误等原因错误地对本不应由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受理,比如按照地域管辖规定,某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可受理法院并非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就需要将案件移送给真正有管辖权的合同履行地法院。
- 指定管辖:
- 概念: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某一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管辖。
- 适用情形: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例如该法院遭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审判工作,或者因全院回避等特殊情况不能审理案件;二是几个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且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就需要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来管辖案件。
主体关系不同
- 移送管辖:
- 通常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移送,多数情况下是在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之间,或者不同辖区的同级别其他法院之间,把本不该自己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正确的同级别的其他法院。不过,偶尔也可能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移送的特殊情况,但比较少见。
- 指定管辖:
- 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定,体现的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理和指导关系,只有上级法院有权通过裁定来明确具体由哪一个下级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程序启动不同
- 移送管辖:
- 由受理案件的法院主动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后自行启动移送程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要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
- 指定管辖:
- 可以由有管辖权但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法院指定;也可以在几个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争议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职权介入并启动指定管辖程序,通过裁定来明确管辖法院。
对案件移送的限制不同
- 移送管辖:
- 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案件,不能再自行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确实也没有管辖权,那么不能再次移送,而是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以此避免案件在各法院之间被来回推诿,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 指定管辖:
- 一旦上级法院指定了管辖法院,被指定的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存在类似移送管辖中再次移送的限制情况,需按照上级法院的指定履行审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