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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一个类罪名,下面是关于它的详细介绍1:
  • 构成要件
    • 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既可以是合法成立的,也可以是非法单位。
    • 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明知,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通常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 客体:为复杂客体,不同的伪劣商品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但都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客体,决定着该类犯罪的性质。
    • 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即故意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相关罪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案例
    • 黄某霖生产销售假药案:2019 年 12 月起,黄某霖等人在福建省莆田市使用辣椒油、热感剂等非药品灌装生产假药,后通过电商平台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销售牟利。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销售金额共计 639 万余元,获利 40 余万元。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黄某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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