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会通过哪些途径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执行法官获得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 “总对总” 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交通部、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16 家单位和 3900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 16 类 25 项信息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网络对接的 “点对点” 联网,也可协助执行法官进行财产查控。
-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立案后,法官会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以及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若财产状况发生变动,需及时补充报告。
- 实地调查走访:法官会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查看,了解其生活状况和经营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贵重物品、生产设备等,同时关注其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经常停放的车辆等,以发现潜在财产线索。
- 向相关部门查询:
-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登记情况,包括房产的坐落、面积、产权归属、是否存在抵押等信息。
- 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信息,如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状态、是否存在抵押等.
- 金融机构:向各大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在该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贷款等情况.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股东信息,经营范围等,以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财产分布情况.
- 税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据此判断其经营收入和利润状况,查找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或未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况.
- 社保部门:向社保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社保缴纳基数等信息可作为判断其收入水平的参考依据.
- 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信息,了解其公积金缴存情况及账户余额.
-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登记情况,这些知识产权也可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作为执行的财产对象.
- 委托调查:对于被执行人户籍或公司注册地在外省市,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外省市的情况,执行法官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财产、经营等情况.
- 悬赏举报:法院可以发布悬赏公告,鼓励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借助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
- 审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对于被执行人是企业的情况,法官会仔细审查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企业的会计账簿、凭证等其他财务资料,以查找其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等财产线索.
- 关注媒体及政府披露信息:密切关注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企业的重大项目中标信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处罚信息等,这些信息可能会涉及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 与相关人员交流:通过与被执行人的内部工作人员、交易相对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交流,获取被执行人的重大投资、交易及财产变动的信息,例如了解被执行人是否有未收回的债权、是否存在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等.
- 现场搜查:如果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行为,执行法院可依法搜查,搜查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会计账簿等,以获取相关财产线索及证据.
- 审计:在必要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查明其财产的真实情况和流向,但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几率较低,成本也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