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后被执行人可能要承担哪些费用
执行后被执行人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费用:
- 执行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通常依据法律文书主文中确定的违约金、利息等计算方式来确定,如果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则不能就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申请执行 。加倍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的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 迟延履行期间。
- 审计费:执行过程中,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审计,通常需先预交审计费,若最终审计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等情形的,则由被执行人承担此费用,申请人预交的费用将予以退回。
- 评估费:当需要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时,会产生评估费,此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 拍卖费: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费在拍卖成功的情况下,可由拍卖机构按照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 税费:财产拍卖成功后,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产生的如购置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一般由出卖人即被执行人承担,但司法实践中,常由买受人办理过户时垫付,然后拿着相应凭证到执行法院报销,执行法院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予以优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