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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执行案件中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期限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 一般情况:通常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期限为六个月,从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以变更或追加的事由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类似于民事诉讼法里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拖延,保证司法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 特殊情况
    • 执行程序终结前: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一般应在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包括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义务或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相关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
    • 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若出现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如不可抗力、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时效期间可能延长或者重新计算。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 16 条第 2 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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