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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新修内容简介

2024 年 12 月 25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以下是主要修改内容:

完善监察派驻规定


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以实现监察权向下延伸,破解垂管系统监察监督瓶颈问题.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监察措施


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明确被调查人符合相关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并规定被责令候查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后果。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特定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进行管护.

完善监察程序


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并对看护队伍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同时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还规定了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

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


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对其采取禁闭措施, 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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