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监察法将会带来哪些影响
新修监察法将会带来以下多方面的影响:
对监察工作本身的影响
- 增强监察全覆盖的有效性:完善监察派驻规定,如国家监委可向垂管单位、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等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使监察权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有助于解决以往监察监督存在的空白和薄弱环节,实现对公职人员更全面、更有效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察就覆盖到哪里。
- 提升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授予监察机关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必要的监察措施,构建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使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时,有更充分的手段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增强了执法的威慑力和强制力。同时,完善监察程序,明确各项措施的审批权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严格规范监察权的行使,确保监察执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 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优化留置期限的规定,解决了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为监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调查工作,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对腐败问题查深查透,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反腐败斗争的影响
- 加大反腐败力度:新修监察法增加的监察措施和延长的留置期限,使监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能够更加有力地开展工作,提高了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能力和效率,对腐败分子形成更强的震慑力,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有助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
- 丰富反腐败手段:通过增设多种办案手段,如函询等,使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更加灵活多样,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和要求,提升反腐败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对保障公民权利的影响
- 强化人权保障:在增加监察措施的同时,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如明确责令候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被责令候查人员的权利义务,增加管护措施以保障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等,体现了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在打击腐败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了更好的平衡。
- 增强权利救济:规定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并要求监察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且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要说明理由,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使其在监察调查过程中能够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监察法作为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监督合力,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加科学、严密、有效,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 推进法治建设:新修监察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监察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也为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和示范。
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 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反腐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跨境腐败治理能力,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 提升国际形象和影响力:通过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展示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影响力,为全球反腐败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
对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影响
- 加强自我监督: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以及对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可采取禁闭措施等规定,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和约束,防止 “灯下黑”,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 促进专业化建设:完善监察程序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对监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规范化、专业化要求,促使监察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监察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