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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的流程

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主要有以下流程:

一审判决后的上诉与复核

 
  • 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有权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在相应期限内提出抗诉。若仅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审理;若检察院抗诉,则二审法院会对案件全面审查并作出相应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满之日起 3 日内,作出死刑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需把相关材料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会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核准的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于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等。若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处死刑不当,可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提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材料后,同样会对全案进行严格审查,通过阅卷、提讯被告人等方式,必要时还会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予以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或量刑过重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对于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也可发回重审.

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与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该命令会逐级送达至原审人民法院。

执行前的准备与通知

 
  • 通知罪犯会见家属:原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法院也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 通知检察院临场监督: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 3 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检察人员会对执行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死刑

 
  • 验明正身:执行死刑时,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会对罪犯仔细核对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以及犯罪事实等,防止错杀,同时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
  • 选择执行方式与场所: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为枪决或注射,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的,由司法警察或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且需有专业人员操作。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执行并记录:执行死刑后,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记录罪犯的身份信息、罪行、执行方式和日期、执行地点以及是否有遗言信札等信息,并附卷存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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