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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哪些情况下不会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会核准死刑: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存在不清楚的地方,或者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存在疑点,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 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准确,导致量刑错误,或者虽然认定事实正确,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予核准死刑。
  •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且这种违反可能影响到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例如,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非法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等情况。
  • 部分犯罪事实或被告人的死刑裁判存在问题:在数罪并罚案件中,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 存在从轻处罚情节:如果被告人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存在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犯罪动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应判处死刑的,会裁定不予核准。
  • 案件存在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因素: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属于义愤杀人或具有一定社会正义行为的;或者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判决结果受媒体干预而判死刑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经审查发现判决可能存在不合理之处的;以及死刑复核阶段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对被告人适用死刑不符合人道主义等,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不会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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