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驾车撞人樊维秋被判死刑法律依据有哪些
珠海驾车撞人樊维秋被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达到死刑判决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即实施该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达到死刑判决的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即实施该犯罪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行为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截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 18 时,案件致 35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43 人受伤住院治疗 (暂无生命危险) 。
- 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驾驶小型越野车闯闸强行进入珠海市香洲区体育中心,冲撞正在体育中心内部道路锻炼的市民,其无理由、无差别对公共场合聚集人群造成巨大伤害。并且撞倒多名行人后逃逸。
- 犯罪动机极其卑劣:只是因其婚姻破裂等个人原因,就对公众人群带来伤害。
- 犯罪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恐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和公众的极大恐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