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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一审宣判主犯无期

2024 年 12 月 30 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作出一审宣判。 以下是具体情况:
  • 案件经过: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 13 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 13 周岁)存在矛盾,张某某提议并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其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 年 3 月 10 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李某骑 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58.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58. 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58. 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
  • 法院判决
    • 被告人张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
    • 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但罪责小于张某某 。
    • 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但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 。
  • 案件影响与社会反响: 此案的宣判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其凸显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法律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审慎态度,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等问题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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