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13岁主犯为什么没被判死刑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中 13 岁主犯没被判死刑,主要有以下原因:
法律规定层面
-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考虑,他们的认知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与成年人存在差异,具有更强的可塑性和改造可能性。
- 从宽处罚原则: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
国际公约及司法通例层面
-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对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不得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该公约是联合国签署国家最多的公约之一,其确立的上述原则也转化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需遵循该公约。
案件处理原则及目的层面
- 教育矫正为主: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更重要的是教育和矫正,使其能够认识到错误,重新回归社会。即使是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应给予其一定机会,通过刑罚执行和教育改造,帮助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和人生观,避免再次犯罪。
- 体现刑事政策:判决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对实施严重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又充分考虑其未成年人的特点,从宽处理,体现了国际法以及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也有助于引导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教育矫治工作。
具体案件情节及责任认定层面
- 主犯认定及量刑:虽然 13 岁主犯张某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是未成年人,无期徒刑已经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能够作出的顶格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回应了社会对严惩凶手的关切,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
- 区分责任差异:在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罪责存在差异。如本案中的马某某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