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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法院会中止执行及中止执行期限

执行案件中,法院中止执行的期限并无明确固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是自作出裁定之时起至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 以下是具体说明:
  •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分析
    •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由申请人确定延期的时间,待该期限届满,中止执行的情形即消失,法院可恢复执行。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要等到案外人异议审查完毕,若异议不成立,恢复执行;若成立,可能需要变更执行标的或对案件再审等,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执行。
    •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要等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后,才能恢复执行。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推进,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司法实践中,只要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无论时间过去多久,都可以恢复执行程序。
    • 其他特殊情形:比如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都要等待相应的条件成就或问题解决,中止执行的情形才会消失,进而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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