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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会在以下情况下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是追加的前提条件。通常以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为充分证明,表明公司已无足够财产用于偿债。比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能处置,自立案超三个月等,符合终本条件的情况。
  • 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到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但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缴足出资,三年期满后股东仍有部分出资未缴纳,此时若公司财产不足以偿债,该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 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公司不申请破产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 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种情况下股东不能再以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若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可追加此类股东为被执行人。
  • 公司章程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如果公司章程未约定出资期限或约定不明,有的观点及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出资期限应随时到期,即股东应当随时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足额出资股东可能被追加。
  • 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或存在原股东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比如认缴金额低、实缴出资额低,同时设定极长出资期限,且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的,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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