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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执行案件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如下:
  1. 公司合并: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2. 公司分立: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4.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5. 合伙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6. 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7.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8.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9. 未经清算即注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10. 公司解散后无偿接受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11. 注销时书面承诺担责: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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